《安徽大学实验室督查工作暂行办法》业经2021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印发实施。【安徽大学文件(校政〔2021〕52号)2021年7月14日】
安徽大学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暂行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和师生员工的实验室安全意识,加强实验室安全督查,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组织架构
第二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督查组(以下简称督查组),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监督、检查及指导工作。督查组成员8-12人,设组长1名。督查组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(采购管理中心)负责联系督查组,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督查组开展工作。
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重点单位应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,参照本办法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督与管理。
第三章 督查员聘任
第四条 督查组成员实行聘任制,每届聘期2年,可以连续聘任。任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成员。
第五条 督查组成员聘任程序为:个人申请、学院推荐、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初选、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审定、学校聘任。
第六条 督查组成员聘任条件:
(一)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、政策、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,有较高的政策水平,关心学校事业发展。
(二)长期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实验室管理工作,有较高的安全环保素养,熟悉各单位情况。
(三)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处理问题的经验,坚持原则、办事公正、作风正派、责任心强,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。
(四)身体健康,有时间和精力,退休人员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。
第七条 学校根据情况组织实验室安全督查员参加培训、考察交流,提高督查工作能力。
第八条 对不能履职或不能认真履职的成员,学校予以解聘。
第四章 工作职责
第九条 督查组组长负责制定实验室督查工作计划,组织督查组成员按计划开展安全检查、整改督查和指导工作。
第十条 督查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:
(一)检查全校实验室规章制度是否健全,责任制是否落实、环境与管理是否达标;
(二)检查化学品安全、生物安全、辐射安全、压力容器安全等方面管理是否规范,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合格;
(三)检查安全设施的使用维护与实验室水电、消防安全是否规范;
(四)检查实验废弃物是否按要求回收、存放、处理;
(五)检查仪器设备操作规程、使用记录以及实验记录是否健全;
(六)检查实验室安全教育的效果是否达标;
(七)督促检查实验室安全整改是否落实;
(八)协助对实验室安全事故进行调查、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,为学校处理决定提供参考等。
第十一条 督查组根据实际情况定期、不定期对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,督查工作应采取全面检查、专项督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,每年不少于20次,其中至少开展4次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。在不影响正常实验教学开展的前提下,督查组成员有权在任何时间到任何二级单位实验室开展安全督查。
第十二条 督查组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人或事,进行批评、教育和制止。
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,能现场解决的提出整改意见,督促其及时整改;对不能现场解决的应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反。晒凶什胧笛槭夜芾泶ο虼嬖诎踩侍獾牡ノ幌路ⅰ栋不沾笱笛槭野踩患整改通知单》;相关单位在整改完成后,向学校提出整改验收申请,由督查组检查验收工作,对整改不力的实验室可以提出停止使用的建议。
第十三条 督查组实行例会制度,每季度1次。学习实验室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;讨论督查工作方案;反馈汇集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等。根据工作需要,组长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。
第十四条 督查组可以召开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及教师座谈会,收集各类信息,综合了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现状和问题。督查组每年年底应向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提交工作总结报告,总结分析学校年度实验室安全有关工作存在的问题,并提出改进建议。
第十五条 督查组成员必须持证上岗,着装符合实验室管理要求,通过拍照、录制视频和文字记录留存检查文档。相关检查资料、工作总结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存档。
第十六条 督查组有义务宣传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,开展教育培训,完成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安排的相关工作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、实验室和师生应充分认识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,支持配合校督查组开展工作。
第十八条 学校给督查组成员发放适当劳务酬金,酬金标准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批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